别再“饿死同行”!财政部新规出手,环卫招标从“价格卷”变“服务卷”

浏览量:0      上传更新:2026-01-29

转自:环卫在线新闻组 

“中标即亏,弃标止损”——这八个字,道尽了近年环卫行业低价竞标的荒诞与无奈。就在前不久,江西南昌建成区环卫一体化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合同额比预算少1.8个亿;赣州市章贡区园林环卫综合运营项目中标金额在原预算10亿的基础上打了7折。

预算近7亿的项目开标价打7折!环卫市场化下的“价格战”愈演愈烈?

预算与成交额差3.1亿,仍引得碧桂园等行业强者竞相争夺,这轮环卫招标到底谁赚了?

这样的闹剧并非个例。从重庆垫江县项目“三折中标”后弃标被罚,到衡阳石鼓区项目因中标方无力履约而废标,环卫行业的低价内卷早已变了味——对于一些竞标企业来讲,它不再是合理的成本控制,而是沦为“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了甲方”的恶性竞争。

好在这一乱象终于迎来整治拐点。2026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以下简称“2号文”),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套“组合拳”精准直击低价竞标痛点,给混乱的环卫采购市场立下了新规矩,推动行业竞争逻辑与治理模式发生深层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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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象直击:低价竞标毁了多少环卫项目?

环卫服务涵盖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公厕管养、垃圾分类等刚性民生需求,人工薪酬、设备折旧、耗材采购等核心成本具备显著刚性特征。但长期以来,不少采购项目过度侧重价格权重,再加上行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诱使部分企业以低于合理成本的报价竞标,最终引发一系列连锁问题。

2024年8月,重庆垫江县桂溪片区环卫项目首次招标,预算5823万元,某企业竟报出1747万元的“地板价”,相当于预算的三折。中标后,企业迟迟不签合同、不缴履约保证金,最终被没收20万保证金,项目被迫重新采购。即便二次招标,中标价也仅2987万元,不足预算的一半,服务质量能否达标成了未知数。

更荒诞的是瑞金市垃圾分类项目,中标价仅为预算的61%,结果中标单位根本无力履约,合同被撤销,项目直接废标。有人或许会质疑:低价就一定是坏事吗?诸暨市中心建成区环卫项目曾创下68%的成交折扣率,3年节约3.6亿财政资金。但要注意,该项目中标方是本地国企,背后有城投平台支撑,属于“微利运营”履行社会责任,而非无底线压价。

新规亮剑:4 大核心举措,给环卫招标戴 “紧箍咒”

2号文的出台,精准瞄准了适用范围有限、判定标准模糊、举证机制不完善等痛点,并给出了一套系统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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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采购方式覆盖

新规以“投标(响应)”为核心表述,将招标、竞争性磋商、谈判、询价等各类采购方式全部纳入异常低价审查范围。这意味着,环卫行业大量采用的非招标采购形式不再是监管盲区,彻底堵住了企业“换采购方式规避审查”的投机漏洞,实现了采购全流程、全方式的监管覆盖。

2. 量化判定标准

新规明确了4种必须启动审查的情形: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50%、低于次低报价50%、低于项目最高限价45%,或评审专家认为可能影响质量履约的。同时允许采购人结合环卫项目作业难度、区域特性、服务周期等实际情况,将审查标准最高上调至65%,形成“基础标准+弹性调整”的量化体系,让异常低价判定有章可循,大幅提升审查执行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3. 强化举证责任

触发审查后,供应商需在不少于 30 分钟内提交书面说明,详细列明人工薪酬标准、设备折旧周期、耗材采购单价等核心成本构成及测算依据,证明低价合理性源于技术优化、管理提升等合法途径。评审环节则要求评委结合同类项目中标价格、行业人工定额等客观数据作出判断,推动评审从“经验裁量”向“数据核验”转型,让“拍脑袋报价”无处遁形。

4. 压实履约验收

采购人需落实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对环卫项目逐项核对技术与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尤其是异常低价中标的项目,要增加巡检频次,发现作业频次不够、保洁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可拒付尾款并启动投诉追责程序,彻底破解“低价中标、服务缩水”的恶性循环。

行业新生:从“价格比拼”到“价值竞争”

2号文的实施,标志着环卫行业将告别“价格内卷”的畸形竞争阶段,进入“量化标准、全流程监管、数据核验”的治理新阶段。对行业各方而言,这既是挑战,更是转型机遇。

对采购方来说,需彻底摒弃“唯低价论”,聚焦“物有所值”核心目标。编制采购需求清单时,要明确环卫作业频次、人员配置标准、设备技术参数、服务质量考核指标等量化要求,建立“质量权重不低于价格权重”的综合评标体系,从源头杜绝“低价低质”项目流入市场。

对环卫企业而言,“自杀式报价”的时代已经过去。企业需将竞争焦点转向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与服务能力提升:一方面通过数智化手段细化作业流程、优化人员排班、统筹调度设备与耗材采购,降低合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强化内部成本核算与数据管理能力,完善成本台账,满足新规下的举证要求,以合规的“优质低价”参与市场竞争。

城市洁净从来不是“越便宜越好”,而是“越靠谱越好”。财政部2号文的落地,用制度刚性让价格回归合理成本与服务价值相匹配的本质,推动政府采购从“价格导向”向“价值导向”转型。随着配套措施的逐步完善,环卫行业将构建起“质量优先、成本合理、竞争有序”的发展生态,为城市公共服务提质提供坚实支撑,而受益的,终将是每一个生活在这座城市里的我们。

附《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财库〔2026〕2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就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采购人要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采购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专用耗材或者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采购人应当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力度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6年1月14日


0755-8243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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